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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宪法法院裁定:孕妇可随时鉴定胎儿性别
中新社首尔 2 月 28 日电 (记者 刘旭)韩国宪法法院 28 日裁定,禁止医务人员在妊娠 32 周前向孕妇或其家属告知胎儿性别的现行《医疗法》第 20 条第 2 项违宪,判决即刻生效。由此,今后孕妇无论怀孕周数都可随时鉴定胎儿性别。
据韩联社 28 日报道,当天,韩国宪法法院判决禁止怀孕 32 周前胎儿性别鉴定的条款违宪。宪法法院在解释其判决理由时表示," 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,两性平等意识逐渐扎根,国民的价值观及意识发生变化,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明显衰退。"
6 名法官认为,将怀孕 32 周前鉴定胎儿性别视为直接威胁胎儿生命或人流前一阶段的行为,并加以限制的做法已不再合理。这侵害了父母得知胎儿性别等所有信息的权利。
其余 3 名法官对多数意见表示认同,但指出韩国社会仍然存在以性别为由要求堕胎的可能性,国家不能疏忽保护孕育中生命免受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任。
据报道,为防止因重男轻女思想下的选择性堕胎而导致男女比例失衡,韩国 1987 年在修订《医疗法》时专门增加禁止产前胎儿性别鉴定的条款。2008 年,宪法法院就该条款作出不符合宪法的判决。次年,韩国再一次修订《医疗法》,允许医务人员在孕妇怀孕 32 周后告知胎儿性别。
然而,近年来,随着韩国低出生率情况的恶化和重男轻女观念的淡化,有人提出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允许告知胎儿性别,以确保父母的知情权。 ( 完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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